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《焦化行业准入条件(2014年修订)》焦炉热修(下称《准入条件》)。根据《准入条件》,自2014年4月1日起,炼焦企业年生产能力需达到100万吨,焦炉煤气制甲醇企业单套年生产能力需达到10万吨,煤焦油加工企业单套年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需达到15万吨,苯精制企业单套年处理粗(轻)苯能力需达到10万吨,钢铁企业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。
《准入条件》要求,新(改、扩)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。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千米以内,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、主要河流两岸、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、药品等企业周边1千米以内,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文化遗产保护区、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、地质公园、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,不得建设焦化企业。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企业,焦炉热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,在一定期限内,通过“搬迁、转产”等方式逐步退出。
在环保方面,《准入条件》要求,焦化企业应严格执行大气、污水排放标准,做到达标排放。同时,焦化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,结合行业特点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,自行制订监测方案,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和监控,保存原始记录,建立废气废水排放量、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理量等台账。
新修订的准入条件适用于新(改、扩)建焦化企业,包括炼焦、焦炉热修焦炉煤气制甲醇、煤焦油加工、苯精制企业。《准入条件》提出,新(改、扩)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(区、市)主体功能区规划、区域规划、行业发展规划、城市建设发展规划、城市环境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规划、节能减排规划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;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、能源状况,以及环境容量、市场需求情况,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。